各学院、各位研究生同学: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学校与哈尔滨银行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协商,现正式启动2016年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毕业年级学生;
2.入学后未申请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未申请过2016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
3.承诺毕业后按贷款银行规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
不得超出实际发生的学费加住宿费金额合计。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学生办理哈尔滨银行银行卡
借款学生到就近的哈尔滨银行任意网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银行卡一张。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提示:学生姓名中如有带分隔符“·”的,请在开卡之前告之银行工作人员将个人在哈尔滨银行所有的账户名(包括医疗保障卡中的银行卡账户名)中的“·”统一用大写字母“O”代替,以保证学在哈尔滨银行所有客户信息一致,便于顺利放款。
2. 贷款学生提出网上申请
学生需登录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学贷险网站www.gjzxdk.com进行注册,按要求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生成相关材料后打印输出。填写时需认真核对证件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免出现错误影响贷款发放。
3. 贷款学生向研究生学院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接受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学生需向所在学院出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接受贷款资格审核,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形式可为下列之一:
1)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新生已就读高校等机构盖章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黑龙江助学贷款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申请说明》或其他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其它能够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如没有,可填写研究生学院下发的《研究生贫困证明》)。
4.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学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
研究生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审核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申明”一栏日期处统一加盖研究生学院公章,并留存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至学生毕业备查。
贷款学生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汇总表》(之前填过的不用再填写)。
5.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提取《贷款申请汇总表》择期安排学生贷款签约并承担保险责任。
6.哈尔滨银行发放贷款。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上报材料要求,顺序如下:
1.《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借款合同》,其中“甲方签章”处用碳素笔签字,日期暂不填写;
2.《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申请审批表》,粘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该表打印后由学生本人用碳素笔在“借款人签字”一栏签字,学院在“借款人申明”一栏“年月日”处加盖学院公章;
3.《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还款说明》,由学生本人用在“借款学生签字”处签字,日期暂不填写;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注意身份证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的,如果身份证已过期或即将过期,则需要补办临时身份证;
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6.若未满18岁的学生(1997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的学生)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申请贷款证明书》(模版见附件),由监护人签字。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要求书写的部分使用黑色碳素笔。 贷款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第三份合同需单独放在该生的其他申请材料之后;除贷款合同外其他纸质申请贷款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时按两份分别整理,并在每份左上角用订书钉装订。
(二)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学院于10月12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到研究生院楼411室,联系人:刘勇,联系电话:88060614,电子版材料发送到hsdly0555@163.com。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让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知晓2016年度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审核学生申报材料,确保上报信息完整、准确,保证我校学生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