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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20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 00:2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实施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哈师大发〔2018〕14 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及《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哈师大发〔2018〕16 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补充办法》)的要求,现进行2020年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首次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

(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

(三)在岗博士生导师;

(四)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不包括2020年度不招生的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二、认定要求

(一)本年度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分层次进行:

1.博士生导师(首次及在岗)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学校进行;

2.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各培养单位(学院)进行。

(二)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做好文件宣讲和动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确保研究生导师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以《办法》《补充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本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数量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具体情况确定。

(四)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只能选择一种导师类型(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进行申报,如确系需要二者兼顾时,两类表格均需填写。

(五)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可直接认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填写申请《审批表》,只填写《汇总表》。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博士生导师(首次及在岗)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提交到本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学术性、真实性,以及在账经费等进行初步审查(关于在账经费,各培养单位只需要初步审查申请者打印的在账经费余额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研究生学院后期会与财务处进一步核实余额的准确性),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单位网站和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并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办法》对申请人的综合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做出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委员 2/3 及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并在校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得博士生导师(首次及在岗)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名单。

(二)申请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提交到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性及在账经费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办法》中认定条件及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将通过者名单及申请材料在所在单位网站和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表》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得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名单。

四、日程安排

(一)7月13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审批表》和佐证材料到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每项成果原件及复印件,非有效成果不必上交。每位申请者一个材料袋,正面粘贴目录(《审批表》“科研情况”栏打印后粘贴,袋内材料要与目录一致,并按目录所列顺序排序)。截止日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接收。

(二)7月14日—7月17日,培养单位根据招生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博士生导师(首次及在岗)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将初审通过者名单及申请材料在所在单位网站和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学院上报具体情况。

(三)7月14日—7月23日,培养单位根据招生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各培养单位的具体日程安排中应预留5个工作日作为公示期,将审核通过者名单及申请材料在所在单位网站和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后,将无异议的合格名单汇总上报研究生学院。

(四)7月18日,报送博士生导师(首次及在岗)和首次申请(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认定材料。地点:研究生院楼429室。

1.纸质材料:

(1)《审批表》;

(2)《汇总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3)成果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每项成果复印件首页空白处都需本人签字承诺真实性,且培养学院逐一审核真实性后在申请人名字上加盖公章。佐证材料需完整,非有效成果不必上交);

(4)每位申请者一个材料袋,正面粘贴目录(《审批表》“科研情况”栏打印后粘贴,袋内材料要与目录一致,并按目录所列顺序排序)。

2.电子材料:《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y88060772@163.com

(五)7月24日上午,报送在岗(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认定材料。地点:研究生院楼429室。

1.纸质材料:《汇总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及认定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电子材料:《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y88060772@163.com

(六)7月19日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博士生和首次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实,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在校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

五、其它说明

(一)关于申请在岗博士生导师提交《审批表》和佐证材料的说明:

在去年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中已经认定的材料尚在有效期内的,本年度可以不用提交佐证材料,且《审批表》中“科研情况”栏可以不用填写,只需注明文字“去年已认定”。学校已认定材料详见《2020年度在岗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已认定材料汇总表》(附件7)。

(二)按照学校成果唯一性使用要求,如果同为哈师大教师,同一成果只允许一人使用且今后不能变更,双方需要签订承诺书。各培养单位要将这一要求通知到各位教师。在2020年申报材料中存在以上情况的,请将承诺书与材料一起上交,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联系人:杨翠屏  电话:88060772

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