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逐步构建和完善研究生预警和分流淘汰机制,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哈师大发【2018】42号)(见附件1)文件精神及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下半年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20级博士及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
2. 2018级、2019级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和未参加者。
二、考核内容
1.课程学习: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等;审核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应完成的课程学习是否取得规定学分;
2.文献阅读:考核研究生的文献阅读广泛性、自学能力、综述能力,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与研究(实践)相结合情况;
3.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参与专业实践及专业技能情况;
4.创新能力:对照培养方案中要求考核研究生创新能力环节进展情况;
5.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术道德及团队精神、合作意识等情况。
三、考核程序
1.各培养单位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以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为单位分别制定博士和硕士考核办法,报分学位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对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及未参加者的考核执行当时各学院上报的考核办法。
2.以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为单位成立由5-7位(单数)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对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研究生人数较多的专业领域可以分组进行考核,每组20-30名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考核由学科或导师组为单位进行评定。
3.本次培养中期考核工作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通过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创新能力维护并填写个人总结,由负责研究生思想工作辅导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思想品德考核意见,由指导教师在信息系统上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从专业知识、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学术道德等方面填写评语。
4.考核小组举行会议(被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参加),研究生做入学以来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创新能力及思想品德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答辩。
5.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评议,做出综合评价及对今后培养的意见,将考核成绩录入信息系统。
6.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四、日程安排
1.为保证中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后期开题工作正常开展,各培养单位组需在12月5日前完成此次培养中期考核全部工作,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11月14日前,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设置答辩组秘书账号(参照附件2:教学秘书操作流程),如有新的校外专家,答辩组秘书维护校外专家信息(附件6:答辩组秘书操作流程)。
(2)11月15日至11月18日,研究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创新能力维护并填写个人总结(参照附件3:学生操作流程)。
(3)11月19日至11月23日,各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在信息系统上填写导师评语(参照附件4:导师操作流程)、辅导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参照附件5:辅导员操作流程)。
(4)11月19日前,答辩组秘书维护分组信息(参照附件6:答辩组秘书操作流程)
(5)11月29日前,各培养单位召开考核小组会议,组织培养中期考核研究生线上或线下汇报(视疫情具体情况来定)、答辩、考核小组做出综合评价及对今后培养的意见。
(6)11月30日前,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后,将培养中期考核成绩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审核。
(7)12月5日前,研究生学院完成审批,中期考核不合格名单将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学院召开会议将中期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认定及处理办法等传达到每一位导师、被考核研究生及下一届研究生。
2.各学科和专业类别(领域)制定的考核办法必须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在考核时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本专业领域考核办法和上述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3.各学科和专业类别(领域)可自主规定考核等级评定办法,不能都是优秀和良好;中期考核合格,方允许研究生进入实践环节及学位论文阶段。
4.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认真审核专业领域考核结果。
5.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根据日程安排及时跟进培养中期考核相关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6.对于无故欠缴学费及住宿费的研究生不许参加中期考核;对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再单独组织考核,一律参加下一次考核。
研究生学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