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哈师大发【2018】42号)文件精神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上半年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23级(含2022级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和未参加者。
二、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于6月15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三、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哈师大发【2018】42号)和各培养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四、考核组织
中期考核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一)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学科负责考核评定,并成立考核小组,研究生人数较多的可以分组进行,每组不超过30名研究生。
(二)博士研究生由学科或导师组负责考核评定。
五、考核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总结,研究生辅导员对被考核研究生思想品德给出考核意见,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从专业知识、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学术道德等方面填写评语。
(二)考核小组举行会议,研究生做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答辩。
(三)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被考核者给出综合成绩及对今后培养的意见。
(四)答辩秘书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
(五)研究生学院对中期考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六)研究生、导师或者其他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在受理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七)中期考核工作各环节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操作方式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须将《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哈师大发【2018】42号)和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传达到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及其导师。
(二)各培养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须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在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应有一定比例,具体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三)对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再单独组织考核,须参加下一次考核。
附件1:《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哈师大发【2018】42号)
附件2:培养中期考核教学秘书操作说明
附件3:培养中期考核研究生操作说明
附件4:培养中期考核导师操作说明
附件5:培养中期考核辅导员操作说明
附件6:培养中期考核答辩秘书操作说明
研究生学院
2024年5月21日